由于当晚喝了不少酒,我上车后就开始闭眼休息,等我醒来,才发现代驾并未将车子开至我家,而是开到了案发现场将府公园附近。

    当时在车上的,还有本案的被害人,她坐在我身旁,企图脱我衣服,我拒绝,与她产生了肢体冲突,我推开她之后,迅速下车,打车回到家中。以上就是案发现场的全部过程。”

    接下来是邱月月的陈诉。

    由于她是未成年人,公诉人没有让她出庭,以视频的形式进行陈诉。

    “9月30日晚上,我和另外两位姐妹一起去包厢陪客人。我陪的那个客人是金诚律所的律师,他们叫他萧律师。

    大概到九点左右的时候,他们事情谈得差不多了,开始喝酒,他就……就摸我的大腿和腰,趴在我身上笑,说他很难受,让我到车上陪他说说话。

    我同意了,他说他会让司机把车开到将府公园南门,让我打车过去找他,还说他的车牌号是京A89666。

    我按他说的时间去了,上了他的车,司机见我来了,就下车了。我以为他只是想我陪他聊天,没想到他却是一下就把我压到身下,要强奸我。

    我不愿意,哭喊、挣扎,他打我,把我打得无力反抗,然后他就戴上了安全套强奸我。”

    由于邱月月是未成年人,本案是非公开审理,现场只有法官、法官助理、法庭书记,和公诉人、辩护人。

    所有人都很安静,似乎对这样的案子早已见怪不怪。

    萧让亦沉着冷静。

    开始进入发问环节。

    公诉人:“被告人,案发当晚十点钟,你上了车,对代驾司机说的目的地是哪里?”

    萧让报出一个位于金诚所附近的高级小区的名字。

    公诉人:“但根据证人四,也就是案发当晚为你开车的代驾司机的口供,你告诉他的地址是将府公园南门。”

    萧让:“案发当晚,我没有跟任何人提过将府公园四个字,更不曾提过这个地址。”

    公诉人:“但被害人和证人四,都亲耳听到你交代他们去将府公园南门。”

    萧让:“我没有说过!”

    公诉人:“据警方调查,本案第一案发现场,也就是被告人的黑色迈巴赫轿车,加装的行车记录仪具有录音功能。能否请你提供案发当晚车内的录音?”

    萧让:“录音被我关了。”

    公诉人:“为什么关了录音?是因为案发当晚,你打算强奸被害人,所以提前关闭行车记录仪的录音功能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