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个事大家都知道罗宏轩是挂靠的,都知道教育部门没给钱,但一边通过行政诉讼来搞事,另一边则用公司法注销后债权归属来应对。

    双方又谈了一些细节,随后结束视频咨询。

    接下来便是具体签合同了,二审是要请这位岳律师出庭的,行政机关请律师出庭也正常,很常见的情况,很多案子都能见到。

    因为工作人员毕竟不是专业律师,有时候就是没办法应对。有了系统性的做法,教育部门和复议机关便开始行动了起来。

    当初能接到工程的肯定不是普通人,虽然公司注销十年了,但这位叫高烨伟的老板依旧在吕山市,也依旧在做工程。

    最开始听到说要做这个的时候高烨伟确实有点不太乐意。

    毕竟当初罗宏轩挂靠在他的公司,钱没拿到,但人家每年的挂靠费用都是正常交的。

    但在知道说可能接到新工程后便很快同意了。

    良心什么的又不能当饭吃,这年头做工程的基本上下面都跟着一群人吃饭,所以该接还是得接。

    法律风险什么的他并不担心,那位岳律师说的很清楚,对方根本没有任何理由起诉,就算起诉了,也拿不出证据来。

    可以告公司,但是却告不了他这个大股东。

    就这样,时间慢慢过去,很快便到了宣判的日子。

    铁路运输法院内,周云带着罗宏轩坐在了原告的位置上,被告位置上还是谢主任三人。

    只不过和之前的忧虑不同,现在的三人看起来很轻松。

    审判长宣读了一审判决,撤销了不予公开答复书和复议答复书,责令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该信息公开重新做出答复。

    很多人应该都注意到了,法院判决这些行政诉讼,一般都是撤销原来的行政行为,然后责令重新做出。

    那有人就会好奇,我再给做个不予公开答复不行吗?

    答案肯定是不行的,《行政诉讼法》第七十一条规定,行政机关不得基于相同事实和理由重复作出相似的行政行为。

    但是,规定是规定,现实中其实有很多这类型的拉锯战。

    因为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权力,法院不能越俎代庖,代替做出行政行为,所以法院只能是以违法为由撤销旧的行政行为,再让重新做出。

    但有的行政机关就不服,你让我重新做是吧,我原模原样再来一份。

    不服是吧,有本事你再去告,我还会这么做。